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百叶,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住汤阴县 庄村。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李百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李百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00 082650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1219.9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 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杜连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来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