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施英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原告:徐宇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鹰,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束扣生,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安徽锦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翠湖二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梁志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商洛市鑫丰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杨斜镇柿沟口**div> 法定代表人:徐升,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英蓉、徐宇坤诉被告安徽锦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商洛市鑫丰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英蓉、徐宇坤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以石台县创亿矿业有限公司名下采矿权为其该项申请提供担保,请求冻结被告安徽锦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冻结被告商洛市鑫丰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安徽锦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冻结被告商洛市鑫丰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江龙伟 审判员 叶光氢 审判员 魏长松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童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