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张忠强、刘清海:
申请执行人张忠强与被执行人刘清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02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清海向申请执行人张忠强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10元、执行费140元。本院于2020年5月3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刘清海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张忠强履行了本案执行款160000元,下剩执行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并且申请执行费140元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刘清海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