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邢庆五,男,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申请人:李忠诚,男,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申请人:李富军,男,住山东省齐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邢庆五与被申请人李忠诚、李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鲁1425民初3477号民事判决书,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忠诚、李富军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保全价值为3388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李忠诚、李富军名下的银行存款3388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颜 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光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