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兵,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书亮,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审理经过
关于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书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做出的(2016)豫0211民初18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08月04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反馈结果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案款还有14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2020)豫0211执恢23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2016)豫0211民初1898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