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清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执行人信阳市易方园园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祁秋池,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祁秋池,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503民初32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信阳市易方园园林科技有限公司、祁秋池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经查明,被执行人信阳市易方园园林科技有限公司、祁秋池在信阳中院申请执行的有案件,有执行款预期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信阳市易方园园林科技有限公司、祁秋池在信阳中院的执行款预期收入446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