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办事处滨江西路津辉花园E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761322149。
负责人:胡付忠,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谭立恒,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邹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西门路*号*幢*-4,居民身份证号码*。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分行与被执行人邹勇信用卡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的(2021)渝0116民初5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分行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60,224.43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邹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邹勇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邹勇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邹勇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邹勇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屋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邹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等强制措施,2021年9月27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27日,被执行人邹勇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分行案款260,224.43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邹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渝0116执428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云龙
审 判 员 曾宪伟
审 判 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