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孟宪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孟宪波罚金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孟宪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孟宪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孟宪波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孟宪波在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62×××5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