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新疆五家渠市。 被告:任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徐某某于2021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任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任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任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元,减半收取93.5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崔远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潘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