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鞍山市鑫磊免烧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证68687493-2。 法定代表人:徐武斌。 委托代理人:尹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代理人:王本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告: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南翔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汪锡文。 委托代理人:李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鑫磊免烧砖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鑫磊免烧砖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鑫磊免烧砖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鞍山市鑫磊免烧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马鞍山市鑫磊免烧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启龙 审 判 员 黄欣欣 人民陪审员 夏建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