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首市鑫宏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吉首市双塘镇周家寨社区二组。
法定代表人:周腊顺,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南锦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溪县白沙镇国道路(县武装部对面)。
法定代表人:刘纯兴,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德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吉首市人,住吉首市。
审理经过
原告吉首市鑫宏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诉被告湖南锦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甘德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首市鑫宏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已减半),由原告吉首市鑫宏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