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伟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原告:易桂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告:陈志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告:李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伟雄、易桂霞与被告陈志祥、李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伟雄、易桂霞以诉讼目的已达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伟雄、易桂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伟雄、易桂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00元,由原告徐伟雄、易桂霞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