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巴马姚源海兽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三公里坡安置区A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7MA5MW5U80L(1-1)。

法定代表人:姚某海。

被执行人:王某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凤山县。

被执行人:王某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凤山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巴马姚源海兽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贤、王某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桂1227民初6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1)支付饲料款34442元;(2)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444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从2018年7月10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3)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4)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本院在执行巴马姚源海兽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贤、王某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网上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土地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王宗贤除有一辆车牌号为桂M×××××的长城牌小型汽车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扣押。经多次使用电话方式传唤二被执行人,但其拒不配合本院的执行,以在外面做工尚未结账到钱为由一直未履行义务。截止目前,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的债权为34442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500元。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由于二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庆党

审 判 员 莫羡强

审 判 员 韦安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覃元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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