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星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开发区绿华路20号汇景名都1号楼汇雅阁17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MA53MGHP50。
法定代表人:黄珍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惠,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昌聚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花园四期19栋2单元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5P55GXC。
法定代表人:熊长乐,执行董事。
被告:熊长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星泉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聚乐贸易有限公司、熊长乐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星泉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6元,减半收取计2303元,由原告广东星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