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罗加林,男性,****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19)辽0804刑初38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罗加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罗加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罗加林辽H×××××昌河面包车一辆、梯子一把。(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
二、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罗加林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