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柏迎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兴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
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
务。但被执行人柏迎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
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柏迎春在浦发银行账户
内存款人民币1715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