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颜晓刚,男,****年**月**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金华市天唯皇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天龙南国名城2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55617433XJ。
法定代表人:颜文玲。
被执行人:颜文玲,男,****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徐芳敏,女,****年**月**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颜晓刚与被执行人金华市天唯皇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颜文玲、徐芳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浙0702民初71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移动微法院、短信、电话及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金华市天唯皇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颜文玲、徐芳敏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颜文玲尚在服刑。已冻结被执行人持有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另案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于另案处置完毕,款项尚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已依法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373733元。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金华市天唯皇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颜文玲、徐芳敏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相应执行情况已通过移动微法院、电话等方式全程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702执139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