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玉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现住锦州市太和区。 被执行人:李永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71967××××××××,住义县××××营子镇 土堡子村。 义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7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已 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永升至今未履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李永升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9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8274.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单学文 审 判 员 李超智 审 判 员 张莉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海龙 书 记 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