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红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住建始县。

被执行人:朱和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被执行人:王洪桃(又名王雅穆),****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系被执行人朱和平之妻。

审理经过

关于李红燕申请执行朱和平、王洪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2822民初12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朱和平、王洪桃没有完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红燕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和平、王洪桃履行义务。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和平、王洪桃支付申请执行人李红燕标的款66000.00元,双方当事人对剩余部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红燕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建始县人民法院(2020)鄂2822执14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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