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尾市区×××××侧雅苑阁一至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9655XC。
法定代表人:龚佳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义川,男,该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希,女,该行职员。
被告:曾向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9×之二,身份证号码442×311972×31××*。
审理经过
原告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向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8.56元,减半收取379.28元(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