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惠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晶、谢剑飞,系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37号财富大厦A座7、10、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7737161K。
负责人:曹阳。
被申请人:杜同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申请人:黄彩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申请人:杜翠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申请人:杜翠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惠群与被申请人杜同福、黄彩霞、杜翠仪、杜翠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惠群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彩霞价值人民币167388.58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出具不可撤销保函提供担保,在担保金额167388.58元限额内承担因保全申请错误的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惠群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查封黄彩霞限额在167388.58元以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资金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分别向本院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限。逾期,冻结、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