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明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执行人:尚志市红森林山特产品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830636507724(1-1),住所地黑龙江省尚志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明成与被执行人尚志市红森林山特产品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尚志市红森林山特产品商贸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9月1日办理注销登记,本案执行依据为(2018)黑1083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作出日期为2019年11月8日,即判决作出前尚志市红森林山特产品商贸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已不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人员 审判长  崔海峰

审判员  刘宇光

审判员  李 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鲍禹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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