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阳县朝阳街15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588519136T。
法定代表人:武栋,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波,寿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宋继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寿阳县人,现住寿阳县。
被告:冯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寿阳县人,现住寿阳县。
被告:韩慧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寿阳县人,现住寿阳县。
被告:张景尧,男,汉族,现住寿阳县,系张某1之子(法定继承人)。
被告:张某2,男,汉族,现住寿阳县,系张某1之子(法定继承人)。
法定代理人:张晋梅,女,汉族,现住寿阳县,系张某2之母。
被告:张林妮,女,汉族,现住寿阳县,系张某1之母(法定继承人)。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继光、冯宝、韩慧敏、张景尧、张某2、张林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8元,减半收取6004元,由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