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向恒,男,土家族。
被告:龙山县波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山县华塘街道华塘居委会岳麓大道蓉城金第104-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30MA4LNG6C9B。
法定代表人:彭劲松,该公司经理。
被告:彭劲松,男,土家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龙山县人,住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新城社区居委会*组*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陈进兵,男,土家族。
被告:向帅,男,土家族。
审理经过 原告向恒被告龙山县波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彭劲松、陈进兵、向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向恒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彭劲松、陈进兵、向帅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恒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向恒撤回对被告彭劲松、陈进兵、向帅的起诉。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 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 勇
书 记 员 陈文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