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吾某,男,****年**月**日出生,新疆伽师县人。
被执行人:买某,男,****年**月**日出生,新疆伽师县人。
审理经过
吾某与买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伽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3129民特14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买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吾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4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通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进行了核查。
答辩情况
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到庭接后受调查询问,并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
三、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合计14574.00元,本院已扣划14574.00元,扣划的14574.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吾某。
四、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标的230000.00元,本案债权215426.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第二部分第(二)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新3129执42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买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吾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