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孟繁杰,男,****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1199304292276,满族,初中文化,系本溪东方矿业有限公司职工,住本溪满族自治县观音阁水岸新城小区6号楼*单元401,户籍所在地本溪满族自治县草河掌镇佟堡村*号,因本案于2021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本满检刑诉〔2021〕4号
指控事实
2021年6月11日21时53分左右,被告人孟繁杰酒后驾驶辽EFG411号小型客车,沿滨河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友谊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孟繁杰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09.8mg/100ml。后被告人孟繁杰被审查归案。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如自愿缴纳罚金,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如不缴纳罚金,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孟繁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