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孟繁杰,男,****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1199304292276,满族,初中文化,系本溪东方矿业有限公司职工,住本溪满族自治县观音阁水岸新城小区6号楼*单元401,户籍所在地本溪满族自治县草河掌镇佟堡村*号,因本案于2021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本满检刑诉〔2021〕4号

指控事实

2021年6月11日21时53分左右,被告人孟繁杰酒后驾驶辽EFG411号小型客车,沿滨河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友谊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孟繁杰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09.8mg/100ml。后被告人孟繁杰被审查归案。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如自愿缴纳罚金,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如不缴纳罚金,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孟繁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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