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对上诉人安远县橙皇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沪73民终37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沪73民终376号民事判决书中“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立案后”补正为“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