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滑县。 原告:李素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滑县。 原告:刘凤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滑县。 被告:宋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八东路1288号鑫星国际。 法定代表人:关大新,任公司经理。 被告:崔月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
审理经过
李素粉、刘凤美、梁晖与崔月德、宋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李素粉、刘凤美、梁晖于2021年8月16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素粉、刘凤美、梁晖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晖、李素粉、刘凤美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赵丽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徐雅杰 书 记 员 韩宝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