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旭晨,男,汉族,住东明县。
被告:徐玉美,女,汉族,住东明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旭晨与被告徐玉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0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0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旭晨的申请是自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旭晨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旭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