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田如世,男,苗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杨建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田如世与被执行人杨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628民初99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3,208.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98.00元,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杨建兴未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
本院查明
经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贵XXXXXX车,但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不处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6月16日,本院就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本次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黔0628民初9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