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德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李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德容与被告李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德容被告李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德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锐立即将拖欠原告的货款10000元支付给原告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被告李锐从2019年多次向原告李德容购买建筑材料腻子粉,支付了部分货款。经结算尚欠10000元未支付。2020年1月15日,被告出具了欠条,并承诺2020年3月30日前付清。但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
被告辩称
被告李锐辩称:双方发生装修材料腻子粉买卖关系属实,欠付的金额确为10000元。但是因为后来我发现原告出售的材料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没有支付所欠的10000元。
被告质证
原告提交了欠条、双方聊天记录为证,被告提交了案外人重庆市缘调商贸有限公司对重庆瑞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状,几张图片为证。经对双方庭审陈述和提交的证据综合分析评定,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被告李锐在2019年陆续找原告购买腻子粉等建筑装修材料,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2020年1月15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10000元货款未支付。被告李锐出具金额为10000元的欠条一张,并承诺2020年3月30日前付清。后经原告李德容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予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关系,但事实上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原告实际完成了交付买卖标的物建筑装修材料腻子粉,双方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交付了货物,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出具了欠条,应该及时付清全部欠款。但被告却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拒不支付,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原告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李锐以原告李德容出售的腻子粉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拒付货款,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付清全部欠款10000元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李德容欠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锐负担(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迳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 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许人耀 书记员 唐荧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