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甘肃泾水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某1。
被告:李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荔某,甘肃晨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某,甘肃晨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与被告李某1、李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被告李某1、李某2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荔某、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返还原告彩礼70400元;2.要求被告李某1返还钻戒1枚、黄金手镯1个、黄金戒指1枚、钻石项坠1个、浪琴手表1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父女关系。2018年2月12日,原告与被告李某1登记结婚。此前,原告给付二被告彩礼88000元,并为被告李某1购买钻戒1枚、黄金手镯1个、黄金戒指1枚、钻石项坠1个、浪琴手表1块。2019年3月27日,被告李某1起诉离婚,后经法院主持调解,两人协议离婚。现就彩礼返还事宜,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1辩称,彩礼收了88000元,但当日被告母亲给被告和原告及原告的母亲各退2000元,实收82000元。被告不同意返还彩礼,理由有三:1.返还彩礼不符合法定条件,被告与原告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原告给付彩礼也未导致其生活困难,所以不应返还彩礼;2.给付彩礼行为属附条件的赠与,条件即双方缔结婚姻,而被告李某1与原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故条件成就,无法定撤销理由,不应撤回赠与。3.即便被告应予返还彩礼,那么离婚是因原告存在家暴,致使婚姻无法继续,原告对离婚存在过错,且被告婚后生育一女,应减少返还数额。关于首饰,原告诉状陈述属实,但被告为了自己和孩子生活已将黄金手镯变卖,其他首饰被告没有带走,所以不存在返还。另外,被告结婚时,被告父母陪嫁给被告20000元现金,之后都用于被告与原告的日常生活,故应从返还彩礼的数额中予以折抵。
被告李某2答辩意见同上。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父女关系。2018年2月12日,原告与被告李某1登记结婚。2019年1月10日,两人生育一女何晚冬。同年3月27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法院主持调解,两人协议离婚。
另查明,结婚时原告给付二被告彩礼84000元,并为被告李某1购买价值3628元的钻戒1枚、价值11425元的黄金手镯1个、价值4379元钻石项坠1个、黄金戒指1枚、浪琴手表1块。被告李某1为原告购买黄金戒指1枚及衣物用品。被告李某1的陪嫁物为20000元现金,现已全部花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二被告借婚姻索取原告高额彩礼及贵重物品,给原告的家庭生活造成一定的困难,故对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合考虑彩礼的数额、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是否怀孕生子、离婚过错等因素,本院酌定二被告向原告返还38000元。被告要求用陪嫁的现金折抵彩礼,但陪嫁物20000元现金已用于共同生活,故不存在折抵的基础。另,缔结婚姻的过程中,男女双方互赠价值较小的财物,意在增进感情,以表缔结婚姻的诚意,因此价值较小的财物不属于彩礼的范围,不应再相互返还。而黄金手镯价值较大,系外观表现为物品的彩礼,应予返还。被告李某1辩称黄金手镯已变卖,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物存在的应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按其购买价照价赔偿。原告主张为被告购买的手表价值8680元,被告李某1辩称其当时被原告赶出家门,手表被原告抢走了,手表现由谁持有以及手表的具体价格,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李某1、李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某返还彩礼38000元。
二、限被告李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某返还黄金手镯1个;如原物不能返还,应折价11425元向原告给付。
三、驳回原告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元,减半收取780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