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汪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告:何年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曹汪建与被告何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曹汪建与被告何年杰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曹汪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曹汪建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查育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程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