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徽万邦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三路与外环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573010193X。
法定代表人:李训谋,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越腾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纬三路北侧经九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MA2UUGG31Y。
法定代表人:宗兆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天马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天马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585110664。
法定代表人:王成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成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被执行人:董舒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
被执行人:安徽天马集团新能源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天马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70432112X。
法定代表人:黄荣平,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万邦特种电缆有限公司、安徽越腾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天马泵阀集团有限公司、王成华、董舒玉、安徽天马集团新能源科技股份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省天马泵阀集团有限公司、王成华、董舒玉、安徽天马集团新能源科技股份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天马集团新能源科技股份公司名下的位于天长市经济开发区纬二路南侧经四与经五路之间的房地产(房地权证号:房地权证天字第××号;不动产权证号:皖(2020)天长市不动产权第0007493号)及被执行人王成华、董舒玉共同共有的位于天长市新河北路53号天马泵阀厂二单元502号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皖(2016)天长市不动产权第0002646号),现已评估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安徽天马集团新能源科技股份公司名下的位于天长市经济开发区纬二路南侧经四与经五路之间的房地产(房地权证号:房地权证天字第××号;不动产权证号:皖(2020)天长市不动产权第0007493号)及被执行人王成华、董舒玉共同共有的位于天长市新河北路53号天马泵阀厂二单元502号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皖(2016)天长市不动产权第0002646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