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汤万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厂。 被告:于久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定远县号。
审理经过
原告汤万祥诉被告于久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汤万祥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汤万祥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汤万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万祥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 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傅银华 书 记 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