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明,男,汉族,住天祝县。
被执行人:白忠禄,男,土族,住天祝县。
被执行人:田秀兰,女,藏族,住天祝县。
被执行人:李国华,男,藏族,住天祝县。
被执行人:朵智元,男,藏族,住天祝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明与被执行人白忠禄、田秀兰、李国华、朵智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白忠禄、田秀兰、李国华、朵智元未按期履行已经生效的(2019)甘06民终9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明于2020年1月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该案的履行于2020年4月15日经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征得申请执行人**明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能按和解协议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