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莉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陈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莉佳与被告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莉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5000元;2.逾期利息按照标准年化率24%计算(利息计算至被告将全部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暂计算期限自2019年1月29日至2020年9月10日),利息暂计算60140元,以上本金及利息合计21514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无答辩意见。
查明的事实
本院查明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被告因经营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向被告分别于2019年1月29日银行转账9000元,2月1日微信转账2万元,2月2日微信转账4万元,2月11日微信转账3万元,2月2日银行转账4万元,2月13日微信转账2万元,合计159000元。该借款未约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经原告催要后,被告认为其未向原告借款拒绝还款。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依据其提交的微信、银行转账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向本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之间未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故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依法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在原告履行了出借款项义务后,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15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该借款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期限,故本院予以支持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9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对超出部分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相应的诉讼权利,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陈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莉佳借款155000元及以该借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8元,减半收取计2264元,由被告陈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