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机关: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杨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因犯组织卖淫罪、聚众斗殴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现服刑改造中。
审理经过
依据本院(2018)黔0382刑初501号刑事判决、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3刑终336号刑事裁定(均已生效),本院刑事审判部门于2020年3月23日将没收登记于被执行人杨怀名下号牌为贵C×××××的众泰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案工具,以下简称涉案车辆)一案移送本院执行部门执行。涉案车辆系公安侦办刑事案件期间扣押(未办理查封扣押登记)。本院执行本案过程中,在对涉案车辆完成委托评估(评估价57531.00元)、网络司法拍卖(经“两拍一变”流拍,流拍价46025.00元)后发现:一、被执行人杨怀因借款合同(用于购置该车)于2017年9月8日已将涉案车辆抵押给温州银行郭溪支行,抵押借款金额12万余元,现尚欠11万余元未偿还;二、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在依据该院(2020)粤0703刑初297号刑事判决执行被执行人杨怀罚金一案〔执行案号:(2020)粤0703执7710号〕中,已于2020年12月10日查封涉案车辆。2021年7月30日,本院经与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协商后最终达成如下共识:一、本院和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均不再执行处置涉案车辆;二、由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涉案车辆解除查封(已解除);三、鉴于涉案车辆现扣押停放于本院,由本院通知抵押权人温州银行郭溪支行依法行使和实现抵押权。综上所述,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7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