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晓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申请人:刘建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申请人:十堰市太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申请人刘晓龙与被申请人刘建国、十堰市太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晓龙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建国、十堰市太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价值41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案外人武汉刚所有的位于十堰市(房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晓龙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刘建国、十堰市太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价值410000元的财产。
二、将申请人刘晓龙提供担保的案外人武汉刚所有的位于十堰市(房房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以查封,并冻结其抵押、转让等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属于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