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满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沁县人。
被告刘建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刘满清诉被告刘建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受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满清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满清在本案诉讼期间因双方自行协商处理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刘满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7元,减半收取483.5元,由原告刘满清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玲
人民陪审员 温艳芬
人民陪审员 秦 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魏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