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葛瑞君,女,****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申请执行人孟美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沈新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新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漯河市金都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新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漯河市金都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新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新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
被执行人漯河市双河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海林,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孟美云与驻马店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漯河市金都大酒店有限公司、漯河市金都置业有限公司、徐新建、漯河市双河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葛瑞君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书面变更申请和债权转让协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孟美云自愿将债权转让于申请人葛瑞君,意思表示真实,且有书面债权转让协议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葛瑞君申请变更当事人事实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八)项、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变更葛瑞君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