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米元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米元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米元成与被告米元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米元成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米元成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米元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米元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