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儒宏,广西漓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福县永福镇湾里村龙湾村民小组,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永福镇湾里村。
法定代表人:赖五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新权,广西桂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第三人:赖五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
原审第三人:曾瑞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曾诣因与被上诉人永福县永福镇湾里村龙湾村民小组、原审第三人赖五云、原审第三人曾瑞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2020)桂0326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诣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曾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犯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曾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曾诣负担25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曾诣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