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河南省睢县凤城大道与春水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706694331D 法定代表人:靳光先,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新同,系该社职工。 被执行人:徐洪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被执行人:张雪芹,又名张洪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徐洪涛、张洪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申请人来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四百六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422执16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  司   连  杰 审判员 :王海涛审判员:余伟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  牛   渤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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