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河南省睢县凤城大道与春水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706694331D 法定代表人:靳光先,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新同,系该社职工。 被执行人:徐洪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被执行人:张雪芹,又名张洪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徐洪涛、张洪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申请人来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四百六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422执16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 司 连 杰 审判员 :王海涛审判员:余伟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 牛 渤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