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树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告:于文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树怀与被告于文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树怀与被告于文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树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不得妨碍原告对自己房屋东厢房加装外墙保温;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南北邻居,原告居南,被告居北,双方素有矛盾。2018年6月原告翻建北房和东厢房。2020年7月,经国家政策准许,原告申请政府对自己房屋加装外墙保温,施工中遭到被告无理阻拦,被迫停工。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于文博辩称,在原告盖房之前,大队和乡政府工作人员就原告宅基地房屋四至范围做过确定,且原告本人签字认可了。原告宅基地东侧胡同的宽度是有明确数据的。盖房时,原告就没有留做保温的空间,现他在东厢房加装外墙保温超出其使用范围,妨碍我家通行,综上不同意张树怀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南北邻居,原告居南,被告居北。原告宅基地东侧有一条通道。2018年7月,原告翻建房屋,后在对房屋外墙加装保温的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发生争议。原告曾就同一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诉至本院,后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2020)京0117民初4287号民事裁定书,以土地使用权争议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现原告持两份新证据重新起诉,一是2021年2月20日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认可张树怀宅基地东侧过道为村集体官道。另一份是2020年11月12日黄松峪黑豆峪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准许张树怀在其东厢房外墙做保温,其加装外墙保温未侵占集体官道,不影响东厢房外集体官道的通行。被告对上述两份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与之前确认的宅基地四至范围不相干,也不能证明原告没有侵犯其地界。

在(2020)京0117民初4287号案件审理中,法官进行了现场勘查,原告北正房保温已加装完毕,东厢房外墙尚未加装保温。本案中,原告提供了现场照片,双方均认可在(2020)京0117民初4287号案件现场勘查后,现场情况未发生改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原、被告系邻居关系,虽因相邻过道问题发生争议,但应妥善处理相邻关系,避免矛盾发生。原告在其房屋东厢房东侧加装保温墙,是基于正常生活需要,且其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宅基地东侧过道为集体官道,村委会亦同意其在东厢房外墙做保温。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相关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于文博不得妨碍原告张树怀对其东厢房加装外墙保温。

案件受理费35元,由被告于文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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