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帮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地址河南省息县。 原告:姜鸿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地址河南省息县。 被告:胡振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地址信阳市平桥区。 第三人:胡书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地址信阳市平桥区。 第三人:张健民,男,约75岁,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 第三人:张洋,男,约30岁,汉族,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原告朱帮建、姜鸿日与被告胡振龙、第三人胡书源、张健民、张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2021年6月24日,原告朱帮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朱帮建、姜鸿日为个人合伙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条,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故两原告应共同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朱帮建、姜鸿日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让礼 审判员  彭 洁 审判员  张 晓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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