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迪巴赫(苏州)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审理经过 2021年7月26日,迪巴赫(苏州)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破产人现已无破产财产可供分配,请求本院终结迪巴赫(苏州)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21年6月25日,本院作出(2020)苏0509破70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认可迪巴赫(苏州)实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管理人执行,已经分配完毕,且现债务人名下也无其他财产可供分配,故迪巴赫(苏州)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迪巴赫(苏州)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有顺
审 判 员 吴龙章
审 判 员 徐 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