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开封市永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通许县行政路与工业大道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马纪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千,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新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顺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宏禄,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一审被告: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郑汴路小王屯西路北(南苑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杨惠嶷,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开封市永岭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新胜、刘顺有及一审被告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2民终2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开封市永岭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长 姚世宏
审判员 范书伟
审判员 于跃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