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银洋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赵志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红,广东信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少莹,广东信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制和粉末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投资人:徐正新。 被告:徐正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英山县。 被告:黄汉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英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银洋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制和粉末厂、徐正新、黄汉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广东银洋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银洋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341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65元,合计5783元,由原告广东银洋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林育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林健仪 书 记 员 陆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