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伶俐,女,回族,户籍住址:东海县,现住东海县。

被告:鲍慧,女,汉族,住东海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伶俐与被告鲍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伶俐、被告鲍慧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伶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26000元(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8日,被告鲍慧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4万元,约定利息2分,一月800元利息。被告承诺该笔借款只作周转很快就还款,但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一直拒绝偿还该笔借款。为维护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鲍慧辩称:欠钱是事实,但是我现在没有钱还,请求分期还款,从2021年9月开始分6个月还清。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7月8日,被告鲍慧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月息2分,并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张伶俐。后被告支付利息至2018年7月8日。以上事实,双方无异议且有原被告的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案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原告按月利率2分主张利息,依法应当分段计算:自2018年7月9日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鲍慧以无钱为由提出分期还款抗辩,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暂无履行能力,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鲍慧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伶俐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分段计算,自2018年7月9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5元,由被告鲍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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